【黨紀學習教育】學習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九)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
2003年12月23日中(zhong)共中(zhong)央政治局會(hui)議(yi)審議(yi)批準
2003年12月31日中(zhong)共中(zhong)央(yang)發布
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(ding)
2023年12月19日中共(gong)中央發布
第一編(bian) 總則
第三章(zhang) 紀(ji)律處分運用(yong)規則
第二十三條
減輕(qing)處分(fen)(fen),是指(zhi)在本條例規定(ding)的違(wei)紀行為(wei)應當(dang)受到的處分(fen)(fen)幅度以(yi)外,減輕(qing)一檔給(gei)予處分(fen)(fen)。
加重處(chu)分(fen),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(shou)到的處(chu)分(fen)幅度以外,加重一檔(dang)給予(yu)處(chu)分(fen)。
本(ben)條例規(gui)定(ding)的(de)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(de)違紀行(xing)為,不適用第一款(kuan)減輕處分的(de)規(gui)定(ding)。
第二十四條
一(yi)人有本條例規定(ding)的兩種以上應當受(shou)(shou)到(dao)黨(dang)紀處(chu)(chu)分(fen)的違(wei)紀行為(wei),應當合(he)并處(chu)(chu)理,按其(qi)(qi)數(shu)種違(wei)紀行為(wei)中應當受(shou)(shou)到(dao)的最(zui)高(gao)處(chu)(chu)分(fen)加重(zhong)一(yi)檔給予處(chu)(chu)分(fen);其(qi)(qi)中一(yi)種違(wei)紀行為(wei)應當受(shou)(shou)到(dao)開除黨(dang)籍處(chu)(chu)分(fen)的,應當給予開除黨(dang)籍處(chu)(chu)分(fen)。
第二十五條
一個違紀(ji)行為同時觸(chu)犯(fan)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(kuan)(kuan)的(de),依(yi)照處分較(jiao)重(zhong)的(de)條款(kuan)(kuan)定(ding)性處理(li)。一個條款(kuan)(kuan)規(gui)定(ding)的(de)違紀(ji)構成要(yao)件(jian)全(quan)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(kuan)(kuan)規(gui)定(ding)的(de)違紀(ji)構成要(yao)件(jian)中(zhong),特(te)別規(gui)定(ding)與一般規(gui)定(ding)不一致(zhi)的(de),適用(yong)特(te)別規(gui)定(ding)。
第二十六條
二人以上共(gong)同故意(yi)違(wei)紀的(de),對(dui)為首者,從重處分(fen)(fen),本(ben)條例(li)另有規定的(de)除(chu)外(wai):對(dui)其他成員,按照其在共(gong)同違(wei)紀中所起的(de)作用和應負的(de)責任,分(fen)(fen)別給予處分(fen)(fen)。